上嘴唇被打伤缝八针,如果创口超过4.5厘米就算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二级标准: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