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抓捕斑鸠属于违法行为。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物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捕捉斑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