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尚未下发前,未婚证明一般是由民政局开具的。
但该文件明确规定,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方的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办理未婚证明的,需本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2张二寸照片,在本辖区婚登处直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