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6年7月毕业的,被南通一家施工企业的北京分公司招聘,和南通新华总公司签的合同,合同为三年,到09年7月到期。07年我的工资是3600元/月,在08年的时候,我的工资是2400元/月,而其他人的工资都有所增加,最低的没有减少。像我这样降工资的大概有十几个,公司列了个名单,名单默认是被公司辞退的。在拿到全年的工资的时候,会计说明年自己找工作吧。09年,我去总公司问我有没有被辞退,总公司说北京分公司无权辞退我们,于是 我就等通知去北京分公司工作,可以一直没消息,09年3月份从以前的北京同事那边了解到,去的几个人(被辞退的)基本上都没有分配工作,北京分公司和他们耗时间,他们就主动辞职了。我在09年2月份找到了一家公司,现在5月份还能要求原来公司的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