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10-27至2009-5-8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松夏工业园基业路段佛山市爱庭电器有限公司工程部上班,担任结构工程师,副经理级。试用期4000月/元,三个月后4500元/月,六天工作,每天8小时。工资是一半银行(15日发),一半现金(25日发),没工资单。试用期完没加我工资到4500/月。
3月底,老板说效益不行要我减工资到3000元/月,我不同意,协商未果,就提前一个月辞工了。2009-5-8,我和公司做了交接,应该马上结算完工资的,但他们以种种理由推托,当时只结算了五月八天的一半,说其余的一半加四月分的一起打到银行帐号里。2009-5-16,我发现银行帐号里只有四月分的一半工资.我想追讨余下的工资,和以前星期六的(公司不按加班算),还要求一个月补尝和试用期完后没加的工资.余下工资是2500元,星期六加班是6700元,一个月补尝是4500元,没加的工资是1500元,总共是15200元左右.请能全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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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情况属实而你又有证据的话,则你可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赔偿金是可以得到支付的,加班工资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资不但可以要求其补发,还可以要求其支付克扣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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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但若有证据辞职是在公司违法的情况下而被迫的则可以要求。
2、余下的工资可以要回。
3、加班费和没加的工资要看你的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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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