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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教师因脑溢血留下残疾(已领取残疾证),从住院到从新上岗共休养了5个月,期间有1个月是暑假。上岗一年后某天,学校某领导通知他过两天回家病休,理由为其他教师不满工作量,要安排到他所在岗位工作。病休待遇是财政工资全额发,只扣校内补贴部分。该教师询问党支部书记后得知,学校根本没有开会过关于他病休问题,于是坚持上班至学期结束。但是学校部分主管教学的领导扣发了他的月工作补贴以及一半的春节慰问金,理由是学校已经安排他病休,春节慰问金减少是调整岗位津贴。经过多次向教育局反映情况,直到现在,虽然恢复了他的岗位工作,但这些被扣的钱仍旧没有补发。请问,1、国家对职工病休有何法规,病休待遇如何规定?2、学校某些领导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3、该教师应该怎样进行维权?

其它综合
2009-05-13 08:14: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
    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
    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
    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看,学校扣发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是不当的。你可向向教育局反映要求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