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派遣员工,签订合同时第六条是这样: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或特殊工时)。乙方服从用工单位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应取得用工单位的同意。具体依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注:标准工时为手写!公司原来的加班费是每个月20日同工资一同发放,但是现在改成按季度结算加班费。公司出示了书面形式的东西但是没有和我们协商!请问这样是不是属于违规?我们如果要是申请劳动仲裁是否会成功? 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那些程序?如果要告,是告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公司!

其它综合
2009-05-12 18:37:2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