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7大学毕业,在2006年3月24日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2006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合同期到我个人愿意续签合同,但公司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况请问:我会得到一些补偿金吗?应该怎么样计算?
公司现在说可以协商解决,支付50%的补偿金,是否合法?
例如:我前一年平均工资3000元,现在公司支付4500元补偿金,然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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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46、47条的规定,你可要求单位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如不同意单位的协商方案,可以向当地劳动所投诉或直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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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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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一般来说,你可以获得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即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强行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每工作一年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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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两个月左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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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