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事室内装修的,一直使用当地一家板材供应商的板材。09年2月26日他与我公司结算后,我公司出具给他一张2万多元的欠条。后来获知该板材商与我公司原出纳勾结(该出纳已与09年1月辞职,并且至今下落不明),以提高单价、虚开发票的方法骗取我公司8000元左右。提高单价、虚开发票的事对方已口头承认并亲手写下真实的单价,但并不承认与出纳勾结之事。
协商之时,对方突然依据原欠条以我公司拒不付款为由把我公司起诉了,并要求按银行逾期利息支付。
他的要求合理吗?
对方写下的真实单价(并无盖章和签名)可以做为证据吗?
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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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贵公司出纳的处理,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然后对于对方与贵公司的诉讼,可以以出纳的案件已被刑事立案,要求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但对于无任何盖章签名的真实单价作为证据的效力非常低,是任何人都可以书写的,其真实性会首先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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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讲证据的,怎么个侵占法啊,最好当面将有关原始发票和手续拿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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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板材商与贵公司的出纳勾结虚开发票的,可考虑向公安报案;如有些证明不是很明显的,可向法院提出。我是台州的律师,详情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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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