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一家公司从事货代公司,半年前将公司的一部分客户拿出来到自己挂靠的公司进行操作,该公司经理现掌握了一部分证据(比如抓拍的聊天记录,和客户办理业务的一些单证以及事发之后的双方的一些录音)
1.现向我朋友要挟要进行刑事连带民事的起诉,并称属于职务侵占,可是公司法人在一年前已经变更为朋友母亲的名字,只有银行印鉴等还是该公司经理的,换句话说公司现在在法律上应该是朋友母亲的,不知算不算职务侵占?
2.另外该公司当时与朋友签订合同时,朋友的签字是找人代签的,朋友已经于半个月前将辞职信寄到公司,该公司经理拒签,有邮局回执说明,请问从法律上算不算已经知会对方辞职,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合同终止日期是邮寄辞职信当天还是邮寄日30天后呢?
3.另外请问以公司名义对客户揽货,款项汇到自己挂靠的公司是否触犯了职务侵占罪?敬请各位好心律师给予排忧解难,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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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陈述,属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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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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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经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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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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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