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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在1986年与村委会签定了山地承包合同,共15年。1991又在15年的基础增加5年,合同到2006年截止。05年那年我方把林场发放出去给人承包砍伐(合同时间起于签定之日,止于山地承包合同06年)。该年,村里有两个村民小组想把土地权重新要回来。20年前。该村民小组把土地权上交给管理区管理。每年认得发包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最近区政府的土地纠纷调查组把该山地判给了村的两个村民小组。在该山地变更主体的情况下。请问我方还有没有再对该山地十年承包的权利,是否还保有续签合同的权利?在我方根据承包法要求加长10承包期 ,共30年的前提下,该判决是否有效,如有效,该调查组是否应协助完成山地的二次承包?另在合同(86年)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砍伐的余留林按3、7比例与村委会分成。请问我方是否可根据后来出台的政策“谁种谁收”收回全部的遗留林?谢谢!

经济相关
2009-05-04 23: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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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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