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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98年7月左右被政府单位聘用,属于非在编人源,当时合同中写的值班,维修每周40个小时,工资700元,基本上是2年左右加一点,到09年我的工资加到1200元,现在我都工作10年了,单位说要进行改革,把我解聘了,还说给我30天时间找工作,给我30天的工资,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在单位是白天8小时工作,晚上在单位值班,双休日照常上班,我每年有30天左右的带薪假期,其他的法定假日我照常上班,,既然单位提出来来解聘我,我也不想在单位做了,我想请教一下我这10年的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怎样计算?解聘我以后,对我还有其他的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09-05-04 17: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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