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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眼睛受伤住院,使用磺胺药物过敏。住院2天后,给开的药回家治疗,药物使用后,眼睛开始发红,浑身起疙瘩,后反院医生诊断为水痘,经治疗无好转,转入传染科,而后浑身起大泡疹表皮大片脱落,最后诊断为药物过敏,现在眼结膜还粘连,畏光,皮肤大片的疤痕。还引起了妇科病。光住院费花了20000多。这样算不算医疗事故?几级?应该怎样赔偿?

医疗纠纷
2009-05-13 13:25: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您的描述来看,您是由于使用药物过敏而引发一系列后果。使用磺胺类药物 时,医生最好要询问病人是否对此过敏。并且出现过敏症状后,作为医生在看了您的病例时,应当能够预见是药物过敏。
    就您的描述看,可以初步认定为医疗事故,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级别,再按结果获得赔偿。。。
  • 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按照结果赔偿。
  • 磺胺药过敏是比较常见的,医院在开此类药物时,最好应许多询问病人是否对此过敏。但根据你的情况,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不大。建议和医院协商解决。
  • 您好!【1】认为医院在医疗的过程中若存在医疗过错的;【2】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将医院的病历及相关材料封存并要求医院盖章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应及时处理;【3】向市卫生局申请并授权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若是医疗事故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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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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