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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4月21日晚,我与朋友过生日,喝醉酒回家到出租的邻居家门过道时,因邻居家的鞋子堆放很多,不小心踢了以下门口的鞋撞响铃邻居家门,邻居开门未问什么、手里就拿 *** 砍人,当时就砍伤我的左手大拇指根。报案后,厦门市禾山派出所就说出私下调节。在调解下当晚对方出来4500元人民币,双方签下了一份协议我就住进厦门市中医院,现在医疗费不够,向对方要求出钱给我看病,对方不理。

损害赔偿
2009-04-26 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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