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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1998年起任教于**学院(事业单位,干部编制)。本人获得单位批准于2004年2月-8月休假半年出国伴读,假满一直未归。直至2008年8月我回国之前,学院一直都有我的有效联系方式但从未催促我回来上班或发出任何处理文件通知。2008年8月我回国后要求回校工作,学院当时表示同意并安排了工作任务。自2008年8月30起,我完成了学校安排的全部教学工作安排,包括系部会议、校运动会等工作。教学方面从2008年下半学期到2009年3月24日止。 2009年3月5日,本人收到**学院书面通知,要求我在4月5日前调离,否则做自动离职处理,并提出按外聘老师待遇给我计算工资报酬。2009年3月25日我无奈停止工作并办理了调离手续。 我要求学院补齐2008年8月起至今所欠编内工资余额合计22732元,会胜诉吗? 还有,市人事仲裁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都问过了,他们都不管 劳动仲裁委员会说他们不管事业单位的纠纷 人事仲裁委员会说工资和福利不在仲裁范围之内 这种情况我该找谁?是不是只能直接上法庭?如果上法庭时效是多长?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4-25 22:47: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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