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我与李女士结为夫妇 ,如今想与妻子离婚,可是离婚方面的问题不太明白 ,离婚是由我提出的 ,李女士家人说谁先提出的离婚就得赔偿一定数额的钱 ,他们向我索要5万元,说出不了这个钱婚就离不了 ,还有我没有不动财产和动财产 ,现都居住在父母家内 ,房契上还是我爸爸名字 ,所以不属于我的不动财产 ,结婚时李女士没有出任何的陪嫁钱和家具之类的 ,因为李女士跟我在一起两年没有工作 ,使用都来之于我的工资,所以每个月也无存款,至今已经没有任何钱 ,我们没有孩子 ,想咨询下离婚条例里我们的财产平分该如何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