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北京市的,但单位在安徽省合肥市有个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的房子是买的,工作性质属于科技研发,因此单位没有在合肥工商局进行注册。我和两外另外两位员工均在合肥的工作地点工作,居住地也在合肥市,但户籍和档案均于去年年底转到北京市了。
单位在跟我们签约的时候给了我一套产权房,即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姓名都是我的,但房子是公司出钱购买。目前我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想无条件收回产权房,要求我积极配合。产权房的地点也在合肥市。对于此争议我并没有过错,因此公司目前也没有找到充分的起诉理由。
简单来讲,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公司法人居住地和户籍也在北京,劳动履行地点在合肥,劳动者工作地点在合肥,劳动者居住地点在合肥,争议的东西也在合肥,我的问题是,这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地点应该会判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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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合肥申请也可以在北京申请,如果双方分别在北京与合肥申请仲裁,由合肥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此案件胜诉概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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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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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单就房屋起诉,则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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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包括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仅就仲裁来讲法律规定有工资关系所在地管辖,如果工资关系所在地与劳动履行地不一致的由劳动履行地管辖。刘学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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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