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质证被告无诉讼时效的证据,原告是按用人单位答复意见后,按答复不服发生争议的,按答复不超时效,诉讼到法院的,但一审判决当事人诉讼时效超期被驳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在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施行日的规定后上诉人在法院当天10月17日等一上午,拿到判决书的同时签收送达回证的,但是判决书的时间是9月6日。
请问:二审在判决书的时间与签收送达回证的时间是否有问题?有什么事因?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能否改判支持上述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