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现在的单位已经上班6年多,最近的一份劳动合是2007年年底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在这之前公司未向本人发面续约通知书,也未发出中止劳动的通知书.故本人在2009年继续上班.1月份时,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今年要降薪,并在2月中旬发出续约通知书.本人对续约通知书做出了书面回复,指出当时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提出要求公司以书面明确通知本人今年的薪酬标准,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人已于公司签订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今公司未对本人提出的要求做出正式回应,也未与本人订立今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浙江地区的大多数民营企业都单休,本人想近期再次与公司就劳动合同进行一次沟通.拟提出双休要求(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时间已经有8小时).这一要求,本人推测公司不会答应.根据这样的情形,我可以主动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予一年一个月的赔偿吗?以及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吗?
盼律师回复,如本人需将公司诉至法院,降聘请你为代理人.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