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某医药公司的小职员.由于个人一些原因向原公司提出辞职,按公司规定员工职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我也已经履行公司的规定。给予一个月的交接期限,最后也经过公司各个部门的审核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表上也注明了与我终止劳动义务、结算工资等条款。工资领用告之需到下月15日才领取(办结离职日期为上月23),因为公司月底人事才统一做工资表,基于这个原因我也同意并在离职表上签字。可到了15日时公司并没有按时给我发工资,也没有告之其理由。于是17日我打电话询问原公司人事,告之与我有些环节还不清楚(如公司外派的培训费用),并说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无法给按时付工资,待到公司算清后才办理。并说要起诉我,但起诉的理由并未告之。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注:外派培训公司并未与我签 订培训协议,该培训是这个职位的需要,并不是个人提出申请。培训前公司未声明培训回来后需要履行该服务年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