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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在遗产继承法解释中第三项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怎样理解?有这样一个问题,某人在结婚前由于父亲死亡产生的继承权(父亲生前名下的房产) ,同时这份继承权家里的其他成员也同时有了。几年后(也就是同时该当事人在他父亲死后也结婚了),在他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的家人全部放弃了这种继承权利,该房产由他一人继承并变更了产权人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有配偶的份额?也就是说接受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09-01-23 20: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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