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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1月12日到公司上班,公司口头协议说两个月转正(因为考虑方便按整月算所以公司说四月分转正),但是2009年4月3日公司叫我不用上班了 因为公司裁人,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和我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我想问我可以按劳动法规定\\\"公司如果超过一个月没有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 依法补偿劳动者两倍工资\\\"吗? 如果可以的话 我需要什么证据?我现在的证据够吗?我现在有公司发工资的工资卡但没有工资条,有公司出库单我和同事的签名(有日期),

合同纠纷
2009-04-17 08: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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