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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给人当担保贷款5万元,2008年2月份又转款,2008年10月份到期,代款人付不上,银行方面经常到我处催款。问题关键:我的户口在代款之前就不在本地,不应当担保,给别人做担保,银行方面不同意,但代款人是干部,代款时使用的过期身份证,所以银行方面没有经过审核,就发放了款项。这种情况,我要负多大的责任,银行方面要负多大的责任?

证券投资
2009-04-17 15:06:3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贷款担保人的身份进行有效审核,应当承担银行内部的行政责任.你作为担保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担保人的资格,仍然用过期的身份证件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建议你尽快联系贷款人,催促其尽快归还贷款,否则你就要履行担保责任替贷款人向银行还款.
  • 只要你在担保人位置上签了名,担保合同就成立了,与户口及身份证没有关系。所以你应当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 银行方面存在过失,但从你的角度来看,你是知道这里面的事情的,从这点看,你是要付责任的。具体付多少责任,我们需要具体的分析。如果方便的话到我们单位面谈。
  • 你好!
    你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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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