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公司决定分给我一套福利房(建筑面积160M2)。因为当时已经打算结婚,所以共同买房并装修。房款一共26万,扣除公司给我的住房补贴3万5,我和丈夫实际支付余款22万5,(其中,丈夫的父母通过银行存入我卡上9万元)2006年2月前装修完毕并入住。2007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今年我和丈夫协议离婚,但就财产分配不能达成协议,刚开始丈夫同意我支付他15万元,但待我借款筹足15万元后,丈夫又提出要20万,请问律师,按照法律会做出怎么样的分配?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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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2007年2月才办理结婚登记,所以该套房屋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用进行分割,针对他父母出的9万,有确切证据的话,作为借款还了就可以了,针对你们共同支付22.5万,要看你丈夫能举证他出钱出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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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公司给你的住房补贴,你和丈夫实际支付余款22万5(平分)、你丈夫的父母的9万元应归男方,正常情况下,男方可拿到2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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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房子的产权应当是登记在你的名下,并且是在婚前就已经登记的。这样房子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无需补偿给你老公。除了你老公的父母通过银行存入的九万元外,如果你老公不能证明曾经出过钱,你就只要给你老公父母九万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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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自己觉的合理,双方签订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可以了,如果你(ˇˍˇ) 想~获得最大利益,采取律师给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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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丈夫父母给的应当属于赠与给你们夫妻的。所以分割是应当在扣除单位补贴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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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