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8年6月30日以转让方式承接了一个公共电话超市亭,是属于三和百货的,当时老板娘要求缴纳600元押金,我就缴了,老板娘给我开了一张押金条,没有签租赁合同。后来,因为家中一些原因,我于09年3月25日,把电话亭转给了一位高先生,当时谈价钱的时候,没有说这600元押金必须要转让给他,当时也没有写转让协议必须把这600元押金转让给高先生,当时我认为找三和百货老板娘肯定可以退到这600元押金。但是,没有想到,老板娘不给我退这600元押金,而是要我去找高先生,认为这是行规,押金要一起转让才对,可高先生,也不接受这600元张押金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