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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事情的大概是这样的:父亲在世时(1976年,当时母亲已经去世)将一间小房子给我及爱人住(房子是私房,产权人是父亲)。1988父亲去世后,房子仍由我居住,哥哥姐姐并未提出任何异议。1991房屋拆迁,我单独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并交纳了相关费用。97年房屋回迁,因未与哥哥姐姐就房子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回迁后的房子的房产证一直未办,至今仍是老房子的旧房产证。现在哥哥姐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并要求我们支付这二十几年来居住此房屋的房租(开始房子由我居住,后来一直由我儿子居住)。 问1他们要求支付房租的请求是否合理?(是有确切的法律规定还是完全凭法官自由裁量?实践中多是怎样的?) 2如果现在与他们达成和解协议,要怎样写才能将房子产权直接办 在我儿子名下(主要是想省下过户费)?程序大体是怎么样的? 3可否要求将证办下来后再付钱或先将钱打到法院帐户,等证办好 再允许他们从法院将钱领走??(如果是走拍卖程序是不 是也要给人家办好证,人家才付钱啊?)

继承
2008-11-02 0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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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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