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明我们是做手机的,2009年2月10日我们库房发了5台手机给对方,发的是实物,单子也是开的5台,当时对方也是签字确认了的,但是到了2009年3月15日,财务对帐,发现我们要少一台手机,我们在仔细一查帐,发现是我们库房少开了一张转单给对方,《转单就是只开单子而不拿实物给对方,但是我们库房开转单的时候都要著名是哪里转过来的》,但是当我们把这张转单开过去的时候,他们就不认帐了,他们就说我们2月10日开过去的5台手机中就包含一台转单的,请问我们需要怎么办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