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企业内退职工,多年来企业未能按照合同<内部退养协议>的约定既:“内退职工内退后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及储蓄性养老保险待遇同在岗职工”为我们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是把以内退前的工资为基数标准,按企业的单方意愿,改为按职工退养后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样一改,企业为内退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就大大减少了,而职工在正式退休后的退休金也将大幅度减少。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就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履行合同?请予答复。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