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国企改制单位,改制时职工将工龄买断款投资到企业中成为企业的注册资本,而职工凭投入买断工龄的资金的多少对企业持股。由于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时股东不超过50人,为规避前述规定,持股职工选举股东代表 34人。现在企业管理层以支持被公司占有部分股权的另一家公司上市为由,要求持股职工将股权假转让给股东代表,但签真的转让协议。我在此向律师咨询:证监会对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有无规定?我单位的前述做法会有何种后果?法律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有何权力、义务?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成立持股会该如何操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