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去年9月份随所谓外国公务公司到安哥拉务工,不久前传来噩耗---因病(当地的一种叫什么的疾病,当地人不至死,但外来人可能就受不住,据说以前也死过人。)身亡!
我叔享年33岁。在南宁时为装修工人,收入不定,平均为(50--150元一天)。户口为横县农村户口。
我叔现农村家中有两位70多岁的老人(丧失劳动力),一个上小学的儿子(7岁),(还有一个在家务农的叔婶--估计会改嫁)。
现两位老人和孩子还不知道我叔的死讯(还不敢告知)。
我现是一位学生。我是他的堂侄子。
请问这样的悲哀的事,从法律上有怎样的赔偿么?拜托了!拜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