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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王某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经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不久后,叶某有诉至法院,称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王某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160万元,有借条为正,至今未还,要求王某立即归还借款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万元。王某辨称,三份借条均为自己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叶某借款,出具借条行为是王某有叶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这种借货关系存在吗?

债权债务
2009-03-28 16: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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