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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8年10月20日在上海市海洋大学第二食堂二楼所经营的华联超市上班至今,上班期间,作为华联超市负责人没有与我签定任何劳动合同,也没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工作时间为每天10:00至22:00,没有双休,也没有任何节假日,双休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加班费,也没有补休。本人因一点小事便被解雇。 还有一个同事与我一样而没有被解雇,请问,依据法律,我将可以得到何种赔偿

合同纠纷
2009-03-28 20:34: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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