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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涉及的一个债务官司,一审法院判决为我前夫个人债务,我不负连带责任。法院以“借款不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又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人认为法院判决虽然有利于本人,但是所有法律依据有问题,请问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条文。一审判决书上这样写,是不是对二审很不利?

债权债务
2009-03-21 2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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