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想成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是由于资金不够,于是游说乙公司和甲一起成立房地产公司。双方协议约定由甲给予乙一定的投资收益。后来乙公司也确实收到了甲公司给的收益。那么甲和乙之间的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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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立房地产公司,是从法律上讲的话,乙公司也是股东,又参与经营,不仅享有投资收益,更拥有投资公司的资产。如果不是股东,双方是企业借贷关系,协议无效,你的收益没保障。应争取成为公司股东,或拿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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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这属于投资,不属于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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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属于投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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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是否太简单了!你最好把全部内容发过来,律师才好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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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的协议是怎么签订的,如果有保本,及不承担风险之尖的约定,那就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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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经营的可能性很大,建议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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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的回答都很精彩啊,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出资了,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话,就是股东。可以要求股东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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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明确违反法律的规定,协议应当是有效的。最好详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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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表述来看,双方应属共同投资及经营的关系,协议应该有效。不过看到相关的材料后,分析可能会更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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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保底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其余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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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投资收益,那么,乙公司有权主张自己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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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应当有效。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上海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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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