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各位律师专家们的鼎力回复。
房主再次仔细研读了合同的内容,发现“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这一条,合同内容是这样描述的,“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2009年9月30日达到使用条件。”该条中的基础设施指的是什么?是包括水电、门铃电话、天然气到户管道等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是否等同于房主已接受了基础设施未搞好而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了也可以交房呢? 如这样的话,提出退房要求,是否无胜诉的可能?可否要求开发商进行违约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