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本厂其他25名职工赢得了与单位劳动纠纷的仲裁、一审、二审的官司。
2007年9月7日(劳动仲裁日期)
2008年4月17日(一审结束日期)
2008年7月9日(本人法定退休日期)
2008年9月16日(二审结束日期)
我的退休日期在一审与二审之间,现已过了办理退休的时间(档案和社保关系还没转移),对于我的退休,社保所说必须由原单位办理,而单位推说,以按法院判定的日期07年9月7日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拒绝办理。
而我的退休时间是在二审期间,在08年7月9号前后我曾多次找厂方办理退休手续,可是厂方拒绝办理。
请问:到底应由谁来给我办理退休?如都不给办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