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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只签了2份合同,第2份是在2007年7月10日签的是: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在这份合同最后一条写:“本合同1年期满,如双方没有任何薪资调整及其他更改,本合同的效力将自动延续,直到双方解除合约为止。”我是营业员,我现在工作地点的商场2008年12月16日将结束营业,公司居然在2008年10月22日(就是前2天)要我们签一份合同,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这份合同的基本工资跟以前的改变了,我想问公司前一份合同的“自动延续”是否到2007年12月31日就为止了?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是不是应该与我们签定新的合同?公司到10月21日是否算没有与我们签定合同??我们能否要求公司因为没签合同而支付9个月的赔偿工资??还有公司如果与我们协商12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的,我是否另外还可以得到我工作9年7个月而有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在公司看我们不愿签,就在今天25日只是口头说会开新店,以前重来没说过要开新店的。如果我们过几天到公司谈判时,他拿出2009年的合同要我们签时,我们能否不签?不签的话,我们还能得到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合同纠纷
2009-03-30 22: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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