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2004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标准工时,被派遣的石油公司后签订上岗协议,约定执行国家和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的工时制。但我们加油站4人,石油公司要求24小时必须有2人在岗,这样我们工作时间是24*15天=360小时,同时约定工资按加油量提取,工资表内没有加班费项目。我认为侵犯了我的休息时间,要求支付加班费。现在一审认为石油公司经批准实行综合和不定时工时,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费的规定。”但第22条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支付加班费。在法庭质证时,我明明看到“加油站加油员实行以月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我认为他们有意袒护劳务公司和石油公司,是他们势力太大了!帮帮忙,我该怎么办?目前已经提起二审。目前已经提起二审。我对于二审也没什么信心,难道作为一名劳动者要维权就这么难?现在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法、劳动合同法条例,就是要帮助劳动者维护权益,弱者却如此无助。另外对方强调2005年我们签订的经营协议中有一条规定,节日等加班费包含在吨油提费中了。

合同纠纷
2009-06-13 11:09: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