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28日公司工会组织外出考察活动,我名列其中,工会主席告知部门副经理此事,由副经理报知部门经理。当时部门经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考察活动结束回到公司,部门经理以不知道此事为借口,将我外出考察的那天作为旷工处罚。而今天企业方面又以工作态度表现和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的员工手册,企业提出的这些理由,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我在这个企业工作已近2年,一直以来都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等福利。并且在进入企业初期,曾缴纳过200元现金(现已退还)。请问我能够要求企业赔偿吗?如果去劳动部门申述,我要准备什么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