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6年在北京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当时没签定合同过;了半年公司变更了名字!换了名字才签定合同,按合同规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休息不少于1天8小时工作时间,实际上我的工作是没有休息就说3班倒,每12个小时一班!也就是说我上12小时休息24小时!没有礼拜天,并且我一起工作的同事工资待遇都不一样!都比我高,公司在一个部门不是一个岗位的,比如说;;国庆放7天假,节日当班的给加班的钱,等过了节日公司还补给7天假期,而我那就给加班的钱不给假期,合理么?而且今年的合同上清楚写的!,从07年1月基本工资1800实际上是8月份才给我开的1800,这个可以补回来么?我想要回我2年的加班的钱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顺利要回!还有加班的钱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打工赚点辛苦钱不容易,多受累还的受气,好多事情我不明白的!希望律师先生们给我好的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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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不想仲裁啊!仲裁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好多事情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很麻烦的.劳动局和单位一样就是敷衍啊!我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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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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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是违法的,应当同工同酬,法定节假日应当给付300%工资,不及时发放加班费的,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律师的代理费用可以协商。建议当面或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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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回2年的加班的钱, 应该尽快到劳动局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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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律师祝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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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