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好!在04年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浴室承包协议.(乙方自愿承包一浴室承包期为三至五年.自2004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8日终止)乙方在07年提出不租了要和甲方结帐,协议有一条(乙方在承包期内添置的物品可以折价给甲方价格双方协商<不动产不在折价范围内>乙抓住了这一点要这一笔装璜费,和甲略谈一下就诉讼止法院,法院以乙未提前6个月通知甲而驳回起诉.6个月后再诉,法判甲付6万多甲不服判决,又诉至中院.不服原因是:一.乙留下的锅炉是不安全的(此炉已经缺水空烧过)灭火器未检.应急灯过期.二.乙收了甲的浴卡.甲乙卡价基本是以普45-50元/本包箱80-100元/本价.<甲有乙的帐簿为凭>法判90元和130元/本.三.自从乙提出不承包后浴室还是一直有乙锁着大门,甲当示初给乙的证照及物品都没有移交给甲.
请问律师们甲应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是否可以强行把不能安全生产的设备判给你,这段时间的租金怎样要回来.证照规费水电费等.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