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7月到一家食品公司上班,这个公司我们暂且叫它A公司。没有给我们发工牌和工作证。公司做的有工资表,考勤用的是指纹机,都由公司保存。发工资时把名字一签工资一领就完了,没有工资条。不过给我开过两张押金条子。给我开的押金条子上面写的是扣我8月和9月份押金各100圆。我留有复印件。不过章子上盖的是某食品商行,而不是这个公司的章子,这个食品商行好像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期间我向公司借过100圆。借条上写的是我借这个公司100圆,上面有经理签字。我有和经理的谈话录音。不知道这能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仲裁委会不会查这个食品商行和这个公司的关系。法院呢?法院会查吗。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证明我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