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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厂于1977年经政府批准,与某生产队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建厂,协议明确了用地的范围,协议规定:占用某生产队的旱地补偿每亩200元,共征用旱地20亩,占用某生产队的荒地和林地共20亩不予补偿。当时某生产队的队长和群众代表也都在协议上签字。化工厂建了以后在90年代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过境迁,到了2007年,工厂因经营不善,被迫变卖厂房及所有场地。某生产队的群众出来制止,?称厂里的土地还有20亩未补偿,要求给予补偿。

民事相关
2009-03-02 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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