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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人。2007年4月5日进场上班,定合同3年,2007年3月开工至2007年12月26日停工。2008年3月开工后有叫我们签了3年合同。2008年3月至2008年10月1日停公。场里给我们发生活费400元给我们教五金,《社保‘医疗,失业,生育,养老》,2009年2月7日同知我们下岗。给我们补尝金3406元。《我们定合同的时工资是1850元》。但是我们从2007年开工至2008年9月30日停工没有双休日没有节假日。请问?这个我们可以向场里锁赔吗?我们现在下岗276人因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09-02-25 09: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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