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11月17日进入广州一外资企业上班,面试时说好是试用期1个或2个月,然后签半年或1年合同并买社保。1月份发12月的工资时她说只能跟我签半年合同,所以试用期是一个月(已经过了),并给我加了工资。但后来一直没跟我签合同,也没买社保。直到2009年2月10日(我已经上班快3个月了),她才说要跟我签,但期限不是半年,而是说现在金融危机订单少,签不了半年,只能签到公司某些单处理完为止,估计是到2月底为止。考虑到这样的话自己的权益就毫无保障,我不同意签这样的合同。她2月11号说不签的话我必须马上离职。我只能同意离职,但她拒绝付赔偿金给我,只把工资结算了给我并补了一些社保的钱。同时,离职当天她在离职表上写“由于订单不足,双方同意不签合同”,在转工资给我前要我签名。我不得不签名。
我投诉或者劳动仲裁申请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为止?
劳动仲裁需要我出庭或者什么的吗?
万一对方不承认我说的事实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