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给人担保借款:当时借款时写明借款专用于公司还贷,借款合同上注明此款为公司还贷专款专用,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是出借方没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把钱汇入借款人私人帐户。借款人在借款5日后就潜逃。现出借方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认为出借方在汇钱时没有汇入公司帐户,专款专用,违反了当时的担保约定,担保不成立。出借方认为,借款人为公司董事长,有权指定汇入别的帐号。但是有一点需补充,借款人虽为公司董事长,但其公司不是个人独资公司,为全资公司,借款人在公司的股份为10%.请问我朋友在这件事件中有担保责任吗?借款人的行为是否为诈骗?麻烦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