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7日学校开始正常教学!2月11日上午学校教师上午10点把摩托放在校内11点以发现丢失!停车位置就在校门不远处!车价值8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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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是不是学校的专门设置的停车位?有无人看守?如果是学校的专门停车位,教师有权停放,学校应赔偿;反之,要分析双方的责任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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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专门停放机动车的区域吗?有警示标志吗?情况不明,双方都可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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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学校收费停车场,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学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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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保管合同关系,不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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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存车无过错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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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