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现在是租的房子,于2008年3月入住。签订租房合同的当日,房东从未提及房间里还有个有线电视端口,此房内也没有电视机。从2008年3月至今,我已入住近一年,最近去广电营业厅查到,房东只把有线电视费交到2006年12月底。从2007年1月至今,房东未交有线电视费,因此广电中心一直累计欠费308元。房东说我是从2008年3月入住的,因此2008年3月至今的有线电视费应该是我承担,但我认为在签订合同时房东未提及有线电视的端口、交费截止日期也未出示相关交费票据,并未尽到先行告知的义务,况且在我入住之后一直没有电视机,更从未使用过有线电视,现在产生的欠费不应由我承担。请律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民事相关
2009-02-10 16:20: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这部分属于双方约定不清,应由房主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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