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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武汉拖拉机厂的职工,2006年,单位将土地交由汉武集团开发住宅楼,部分对外销售,部分对职工销售,价格不一样,我父亲购买的一套以我的名字办理了产权证,是经济适用房性质,2006年办下来,但所有办理事宜均由单位和汉武办理,并且汉武以价格过低怕牵涉到纳税问题,就对我们说,没有购房合同,因此至今没有购房合同,我爱人是高校职工,公积金账户有一部分钱,他也在学校购买了一套集资房,我们希望用公积金账户的钱来装修,我们就像以上面的这套住房的名义来提取公积金,但需要购房合同原件,咨询了房管局后,说合同不能补办,只能复印。因此我的问题是: 1、我们这个房子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房子?售卖方是武拖还是汉武?如要办理公积金提取,复印的合同能作为原件使用吗?如不能,该怎么办?能否要售卖方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因为要装修,能否以我爱人的集资房装修的名义来提取?提取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3、现在我妈妈刚买了房子,产权证是父亲的名字,能不能以他的名义来提取我爱人的公积金?

刑事案件
2009-02-10 19:58: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是经济适用房性质。出卖方是武拖。你们本来就没有购房合同。应该要求签订合同。
    2、能以你爱人的集资房装修的名义来提取。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及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附复印件)、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账号、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以转账方式办理提取。
      个人已交清集资建房款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证(附复印件)、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正规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不能以你母亲的名义来提取你爱人的公积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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