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武汉拖拉机厂的职工,2006年,单位将土地交由汉武集团开发住宅楼,部分对外销售,部分对职工销售,价格不一样,我父亲购买的一套以我的名字办理了产权证,是经济适用房性质,2006年办下来,但所有办理事宜均由单位和汉武办理,并且汉武以价格过低怕牵涉到纳税问题,就对我们说,没有购房合同,因此至今没有购房合同,我爱人是高校职工,公积金账户有一部分钱,他也在学校购买了一套集资房,我们希望用公积金账户的钱来装修,我们就像以上面的这套住房的名义来提取公积金,但需要购房合同原件,咨询了房管局后,说合同不能补办,只能复印。因此我的问题是:
1、我们这个房子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房子?售卖方是武拖还是汉武?如要办理公积金提取,复印的合同能作为原件使用吗?如不能,该怎么办?能否要售卖方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因为要装修,能否以我爱人的集资房装修的名义来提取?提取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3、现在我妈妈刚买了房子,产权证是父亲的名字,能不能以他的名义来提取我爱人的公积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