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我购买房产,并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如果业主暂时不入住物业费按照50%收取.今年3月交房,我打算明年下半年入住,因此一次性按50%交纳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但到今年10月1日,该物业公司通知我,按50%交物业费应在4月到物业公司签定一份承诺暂不入住的承诺书,承诺书中约定"未入住时按50%收物业费,但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但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去签承诺书.(未完,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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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现物业公司告之:本市物价局发布一个关于物业的文件,并于10月1日开始生效,文件中有一条明文规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生效日期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因此,物业公司要求我从10月1日开始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现在可以让我补签承诺书,但只能在3月至9月间按50%交纳,10月1日开始全额交纳.
请问10月1日才开始生效的文件对我3月份已经生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否有溯及力?我是否该全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我签承诺书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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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